上市公司收购协议应附加“恢复原样”条款
企业摆账网12月9日讯,对于标的公司业绩不达预期,上市公司可与交易对手协商撤销合同。5日,一家创业板公司公告称收到了深交所关注函,深交所重点关注到该上市公司此次拟转让的两家子公司挂牌价明显低于其净资产及收购时评估值的情况,要求该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情形。
在笔者看来,上市公司对并购标的退货并恢复原样有一定法理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比如“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证券时报)